为维护学院教学、生活秩序和财产安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外来人口管理制度。
(一)对进入我院内施工人员(长期临时工、合同工、季节性临时工)及各种短期学习人员,须持有关介绍信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
(二)对外来人员的使用,学院严格按用工手续办理,保卫处登记造册,发给有关证件。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在院内住宿,对住在院内的外来人员,要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三)外来人员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等其它机动车辆,必须证件齐全,在院内使用,停放一个月以上时间,到保卫处办理内部牌照(待工作结止退回),违反规定的扣留查处。
(四)外来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的管理规定,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主动出示证件,回答所询问的有关情况,揭发检举违法犯罪行为,经查属实给予奖励,知情不报者处罚。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部门领导负责对外来人员的教育、使用、管理,出现问题由用工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