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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6-11-16 发布者:

1、公共场所严禁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身权利的行为。

2、严禁酗酒、赌博。

3、禁止各类封建迷信活动。

4、未经批准不得在上课、自修时间在宿舍、教学区内搞娱乐活动,严禁大声喧哗。

5、未经学院保卫处同意不得在校区内设摊营业、出售物品。凡已获准经营的应及时报保卫处备案、自觉服从学校管理。

6、严禁在校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

7、举办舞会及涉外的文体活动等,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院分管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实行逐级报告、审批制。

8、临时工及外来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和领取临时出入证,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

9、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抺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各部门的布告、通告等。

10、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或公共场所、设备仪器和课桌上任意刻划涂抹。

11、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张贴各类广告、拉横幅。

12、校园内不得使用汽枪、猎枪打鸟,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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