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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职业技术学院 集体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6-10-25 发布者:

一、集体户口管理

(一)管理范围

在学院内部集体教工宿舍居住的未婚或两地分居教职工,以及在本院就读的计划内学生。

(二)管理办法

学院保卫处户籍管理员协助江阴公安局南闸派出所办理户口变更手续及户卡管理。办证中心,掌握户口变动情况,统一登记。以学院为单位列为一户,户口登记表由保卫处保管。

(三)户口迁入

l、凡被录取在本院及分配、调动及计划内学生、毕业生、教职工,凭“入学通知书”、劳动人事部门分配证明和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户口迁入证明单、居民身份证以及二张身份证标准相片,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2、凡户口迁入人员必须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前来保卫处申报户口迁入手续。

(四)户口迁出

l、被批准退学和勒令退学者,户口应由其本人持退学文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往原籍手续。

2、对调离和已购住房搬出教工集体宿舍的教职工须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毕业生户口迁出手续由保卫处统一办理。

4、对个别毕业生就业去向有变动而需更改的,由该毕业生本人持就业办出具的就业协议书,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中心办理变更落户手续。

二、居民身份证管理

l、凡年满16周岁,户口在校内者,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第一次申领费用10元,遗失补办的20元/次,补办快证的40元/次。

2、录取本校的学生,其居民身份证尚未办理者,须在户口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编上号码,对已编号码未发证的也应证明或附有证明材料。

3、在换发新证的同时,上缴旧证。

4、因遗失、失窃、损坏、变更身份证登记内容及有效期满等原因需补、换领身份证者,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按补办、换领程序申请补、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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